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