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