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