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九十一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