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