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