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