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