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