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