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九十六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