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三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