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十一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