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