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