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