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