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