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