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