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