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前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