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