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