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