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九十三条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