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