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