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