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