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报告;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招募说明书草案;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