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