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