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