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八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