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