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