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