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