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