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