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 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