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