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办理基金备案;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办理基金备案;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