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