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