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九十七条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