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