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