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