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