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